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这里有三种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种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种是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国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变更。
(2)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恶化、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这些情形也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
4、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当出现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出现前面三种情形的,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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